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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对9、10、24合同处罚的通报
2009-05-26
青红高速公路管理处工程科
关于对9、10、24合同处罚的通报
工程科(2009)13号
各施工、监理单位:
房建单位已于年初开始进场施工,但9、10、24合同负责的房建场地的土方工程至今没有完成,不能及时向房建单位交付场地,影响了房建工程的施工进度。
管理处在与主线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时已明确提出: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要满足管理处阶段性目标要求,当与房建等单位发生交叉时,要服从业主的协调,及时向房建的那位交付工作面。
5月13日,管理处就以上三家单位所负责的房建土方工程进行了调度,要求9、24合同在5月20日交出房建场地,10合同25日交出房建场地,但截至目前,各单位均没有按要求交付。
三家单位的行为已违背了合同谈判的内容和调度会的会议精神,经管理处研究决定:对10合同进行通报批评,对9、24合同处以2.5万元的罚款,从5月26日开始,每迟延一天罚款一万元。
 
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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