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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高速公路建设“十公开”制度责任制工作的通知
2014-11-05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高速公路建设“十公开”制度责任制工作的通知

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,厅直有关单位、机关有关处室:

我省自2003年开始推行高速公路“十公开”以来,通过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和深入推进,工程建设各环节公开逐步规范。但在推进过程中,仍存在部分项目公开信息不全、内容更新不及时等问题,影响了公开的实效。为进一步加强责任制落实工作,规范工程建设公开行为,确保项目建设各环节工作在阳光下运行,按照厅党组的有关要求,现就进一步严格落实高速公路建设“十公开”制度责任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。

一、建立层层负责的责任体系。“十公开”工作由省厅统一领导、统筹协调,建立逐层级、逐层次的责任体系。

(一)厅基建处负领导责任。主要负责“十公开”工作统筹规划、组织推进、监督检查、通报批评;负责“十公开”网络维护运行等工作。

(二)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、省高管局、河北交投集团负管理责任。主要负责“十公开”工作组织建设、制定方案、跟踪督导、经验总结,对省厅督查和自行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。

(三)各责任单位负主体责任。各项目现场执行机构要按照省厅《高速公路建设“十公开”细化环节表》,负责公开内容的具体落实;负责抓好从业单位的公开工作。

其他公开主体(厅综规处、厅基建处、厅招投标中心、项目法人、筹建处、省市公路工程质量、安全监督机构、审计部门等)对公开工作各负其责。

各从业单位(施工、监理、试验检测等单位)按合同约定做好公开工作,落实各项要求。

(四)各级监察部门负监督责任。对“十公开”各管理部门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严肃查处该抓不抓背后的腐败行为。

 二、切实抓好制度建设

(一)抓好“四项制度”落实。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按照《关于深入推进高速公路建设“十公开”制度均衡发展的意见》(冀交党组〔20132号)职责,切实抓好“督导帮扶制度”、“专人督办制度”、“网上监控制度”、“建档备查制度”落实,确保公开工作全面实施、全程推进、均衡发展。

(二)建立督查制度。各项目建设管理(筹建)处要对施工、监理单位现场公开情况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,督促落实整改;项目法人单位要对所属项目公开情况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,确保闭合整改;省厅结合建设市场全面督查,对各在建项目每年至少检查一次,对建设项目网络公开随时检查,及时督促整改。

(三)建立通报制度。厅基建处要在对各项目的督查结束后,将检查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及时通报;对建设项目的网络平台公开情况检查结果,实行每月通报制度,并跟踪督办、限期整改。

三、严格责任追究

(一)对领导不力的,按照《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》,视情给予处理。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,取消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。

(二)对执行不力的,按照《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监督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》(冀交体法字〔2005326号),加大责任追究力度。因不公开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,要按照党纪政纪条规,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。

(三)对企业落实不力的,除降低信用等级外,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合同条款予以处罚。合同中未约定条款的,核减相应的“十公开”标准化建设资金。

(四)对监督不力的,按照《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》规定严肃处理。

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高度重视,强化责任意识,严格落实高速公路各环节公开要求,真正发挥“十公开”制度公开透明的作用。

 

     20141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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